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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射洪科技信息网   2009-11-26 09:48:28 作者:杨小波 来源: 文字大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川府[2007]23)的精神,建立四川省自主创新产品(以下简称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制度,依据《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发计字[2006]539),特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会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四川省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委)和四川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负责四川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和监督工作,制定相关制度与标准,组织实施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并公布《四川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自主创新产品是指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和先进技术发展方向,技术或工艺路线国内原创、产品性能国内先进、核心部件和整机产品省内自主开发生产,产品拥有技术标准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能够替代进口、引领国内市场和带动四川产业发展的产品。

第四条  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遵循单位自愿申报的原则,认定管理机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的程序进行认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经认定的四川省自主创新产品将在四川省行政区划内的政府采购、重大工程采购等财政性资金采购中优先购买,使用财政资金的重大建设项目及重大装备和产品采购项目,应首先采用自主创新产品。在国家和省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中,国产设备采购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总价值的60%不按要求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财政部门不予支付资金,引导全社会支持自主创新产品的开发。

——其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相关产业化政策中给予重点支持。

——其企业在组建省级工程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获得省级各类计划支持和推荐申报国家级自主创新产品、国家各类计划等资格中给予优先。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单位及申请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的条件:凡在四川省境内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均可申请认定;

    (二)申报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的条件:

    1、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和其他相关产业政策;

    2、产品必须在四川省境内生产;

3、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权益状况明确。

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是指,申报单位经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我国依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依法通过受让或许可取得的四川省企业、事业单位或公民在我国依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4、产品具有自主品牌,即申请单位拥有该产品注册商标的所有权。

    5、产品创新程度高。掌握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有根本性改进,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在国内外率先提出技术标准。

    6、产品技术先进,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7、产品质量可靠,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检测。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如: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产品),必须具有国家或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8、产品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大的市场前景或能替代进口。

    第七条  自主创新产品申报所需资料:

(一)四川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申请书。

(二)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复印件;若属中外合资,应提供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股权结构。

(三)关于产品知识产权权益状况和品牌状况的有效证明文件。涉及多个单位的,应提交与产品技术归属及权限有关的技术转让、许可、授权、合作生产、合作开发的合同或协议。

(四)省级以上法定检测单位提供的产品质量性能测试报告,或特殊行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五)产品采用标准证明。

(六)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

(七)辅助材料(申报单位可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选择提交)

    1、鉴定证书或其他相当的技术证明材料。

    2、由省部级以上查新单位出具的查新报告;若有环境污染的项目,需提交产品投产后实测的环保达标证明;若属中外合资,应附股比说明、用户使用意见;属专利技术的产品需附专利证书、获奖产品、名牌产品、驰名商标产品、著名商标产品等需相关证明。

    3、产品进入市场的证明和销售情况证明。

    4、出口产品须提交出口证明。

    5、其他需提供的材料,如产品生产规模等方面的有效证明。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自主创新产品可随时申报,省科技厅根据申报情况每年定期组织评审认定。

第九条  各市州科技局、扩权强县会同本级发展改革委、经委、财政局组织本区域内自主创新产品的申报。

第十条  各市州、扩权强县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对本地区的申报产品进行汇总和初步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产品向省科技厅推荐,提交推荐产品的推荐意见及申报材料。

第四章  认定和管理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财政厅进行自主创新产品认定。

(一)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财政厅组成四川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办公室负责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二)办公室负责制定自主创新产品评审指标体系和专家评审规范。

(三)办公室组织产品相关领域的研究开发、生产、财务、管理、认定评价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对产品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与评价,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察或要求申请单位进行陈述和答辩。

    第十二条  办公室对通过专家评审的产品进行审核。报四川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和政府采购联席会议审定,形成《四川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初步意见,经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由省科技厅在其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告。公告期为十个工作日,公告期无异议的,四家部门联合颁发“四川省自主创新产品证书”,编制《四川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四川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主要包括产品名称、型号、主要性能与配置、有效期、单位名称等内容。 

第十三条  认定证书有效期按产品类型分为二年、三年、四年。有效期满,被授予单位可再次申请认定,但应在有效期截止前三个月提出。

有效期内,若产品状况发生变化,被授予单位应及时向省科技厅报告。对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产品,将取消其四川省自主创新产品资格,并收回认定证书。

第十四条  产品认定结果及参与产品认定工作的相关部门和机构接受全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对申请单位和评审认定专业人员进行信用记录和监督管理。

    (一)在申报自主创新产品认定过程中,申请单位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骗取自主创新产品资格的,组织认定部门将撤消该产品认定资格,从《四川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中删除并予以公告,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报,并取消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而获取的各种待遇。

    (二)认定机构及相关人员如泄漏认定产品的技术秘密、非法占有申请单位的科技成果、从事认定工作范围内的产品研发或生产、认定工作中弄虚作假、出现重大错误且造成严重影响,将取消其认定资格;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三)管理部门如泄漏认定产品的技术秘密、认定工作出现重大错误或以权谋私,将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对符合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申报条件的,按照国家认定管理办法和申报说明有关要求,由省科技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财政厅向科技部及国家相关部门推荐。

第五章  实施与执行

第十七条  获得认定的四川省自主创新产品及列入财政部《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货物和服务进入《四川省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预算管理。采购人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按照目录和清单的范围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列编制自主创新产品采购预算,标明自主创新产品。财政部门在部门预算审批过程中,在采购项目支出已确定的情况下,应当优先安排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预算。

采购人在执行政府采购预算时,应当编报政府采购计划。在政府采购计划中,凡是采购项目属于目录中的货物和服务的,应当予以单独列明。

第十九条  积极将自主创新产品政策落实到具体采购活动中。

(一)在招标文件的制作环节。采购单位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产品属于自主创新产品清单或目录内品目的,应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中载明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具体要求,设定资格条件,加分或价格扣除条款,并在评审标准中予以充分体现。

(二)在采购评审环节。根据自主创新产品的科技含量、市场竞争程度、市场成熟度和销售特点等,在评审标准中增设自主创新产品评审因素,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项目,对优先采购的自主创新产品,在评审时给予其5%~10%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

2、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项目,对优先采购的自主创新产品,在满足基本技术条件的前提下,对技术和价格分别给予总分值4%~8%幅度不等的加分。

3、采用性价比法评标的项目,对优先采购的自主创新产品,在技术评标项中要增加自主创新产品的评分因素,给予其4%~8%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

(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经认定的自主创新技术含量高、技术规格和价格难以确定的服务项目采购,可以向扩权试点县、设区的市()及以上财政部门申请变更采购方式。

(四)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的项目,要将自主创新作为谈判、询价的内容,在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情况下,自主创新产品报价不高于一般产品当次报价的最低报价5%~10%幅度的,应当确定自主创新产品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五)在合同签订及履约环节。对属经国家或省相关部门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可采取适当提高预付款比例、减免履约保证金及缩短付尾款的期限等措施予以支持和保护。

第二十条  国家和省内企业或科研机构生产或开发的、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和先进技术发展方向的、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需要重点扶持的试制品和首次投向市场的自主创新产品,经有关部门认定,政府进行首购,由采购人直接购买或政府出资购买。

第二十一条  凡属于定点采购品目的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可向财政部门书面申请,经审核后直接纳入定点采购范围。

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省级单位政府采购活动,免收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承担的购买采购文件费用,代理服务费用由省财政厅安排专项经费解决。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监管机制,切实加强对自主创新产品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自觉执行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加大对违规采购行为的约束力度,属于采购单位责任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不得拨付采购资金;属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责任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年度考核中扣分。对于在政府采购中促进自主创新产品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鼓励和表彰。要记录自主创新产品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情况,实行信用管理,对政策实施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同时要加强与审计、监察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将各部门、各单位对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纳入年度审计范围,共同做好自主创新产品的政府采购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军事装备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试行)由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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