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和科学事业的快速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射洪县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应用活动的公民或组织。
第四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必须客观、公正,具有权威性。其推荐、评审、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五条 县科学技术局负责县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县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设置
第六条 县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研究开发、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实施重大科学技术工程、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等方面,完成下列项目并做出重要贡献的公民或组织。
(一)在我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应用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新设计、生物新品种等),技术先进并经过实践证明具有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我县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资源开发利用、传统工艺改造和企业技术创新中,采用新技术,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引进、消化、吸收先进技术中,有所创新、发展或有突出贡献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科学技术管理、标准、计量及软科学研究等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五)在科技著作(科技专著、科技教材和科普图书等)方面取得重大成效的。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县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八条 县科学技术进步奖,按其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对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设立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次。
第三章 县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组织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射洪县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县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若干人。
县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科学技术局,负责评审的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县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由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系统全面,熟悉本专业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学术造诣深,科技成绩突出,公道正派,坚持原则,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的科技、教育、经济等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
县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县科学技术局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县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可以设立学科(专业)评审组,负责本学科(专业)范围内科学技术进步奖初评工作。学科(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委员3-5人。
第四章 县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申报、评审和授奖
第十二条 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参评项目由项目完成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申报;个人完成的项目可由项目主研人员直接向县科学技术局申报;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由完成单位联合申报。
第十三条 凡申报县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的项目,必须通过县以上(含县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组织的成果鉴定,并在县科学技术局进行登记。
第十四条 凡在知识产权等方面有争议的,不得参加县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
第十五条 申报县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县科学技术局提交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科技成果登记表、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表等相关材料。县科学技术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申报单位或个人应在规定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再提交评审并退回申报材料。
第十六条 在县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由县科学技术局组织各学科(专业)评审组对项目进行评议。评审组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产生初评结果,初评结果报县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进行审议。
第十七条 县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评审结果由应到评审委员一半以上表决通过有效。
第十九条 县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当年申报县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的研究人员,不得作为评审委员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十八条 经县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拟奖项目,由县科学技术局负责公告征求异议。自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有异议,可实名向县科学技术局书面提出,由县科学技术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审核确定,并将处理意见通知异议方和申报单位。
第二十条 拟奖项目公告征求异议经审定后,由县科学技术局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授奖。
第二十一条 对获得县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状授予项目完成单位,荣誉证书授予项目主研人员(只授前五名主研人员),奖金按照对获奖项目的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获奖项目,奖状分别授予各主要参加单位,奖金由各参加单位自行协商分配。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获奖的县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如发现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明属实,撤销其奖励,并追回奖金。其责任人在三年内不得参加县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申报,也不推荐其参加上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申报,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数据或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县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由县科学技术局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参与县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